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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课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革”出现的原因
2 、“文革”践踏民主法制的表现
二、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1、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2、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第21课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1.曾经在“文革”中受到错误批判和打击的原北京市市长彭真同志,1979年出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主持七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上述材料表明,十年“文革”给党和人民的深刻教训是
A.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B.必须打破个人崇拜
C.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D.必须正确判断社会主要矛盾
随堂演练
2.新中国成立至今,人民政府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举措有
①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确立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③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A.①②③ B.②④
C.①③
3.200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等问题,向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这说明我党在新时期坚持实行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D.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
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革”发动的原因
①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以阶级斗争为纲
②毛泽东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形势作了完全错误的判断
③林彪、江青一伙阴谋家的利用
④党内的民主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⑤国际形势紧张的影响
⑥我国长期专制主义影响,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
(根本原因)
(直接原因)
吴晗
历史学家,北京市副市长,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作者。1969年10月11日被迫害致死
①大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人、各界知名人士和学者,惨遭批斗、抄家和残酷的人身迫害
②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
④1967年1月,王洪文为首的“造反派”非法夺取上海党政各级领导权,全国开展“全面夺权”,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⑤全国人大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
2、“文革”践踏民主法制的表现:
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运动
红卫兵抄家
被红卫兵查封的民宅
清华大学红卫兵砸烂本校牌坊上的“清华园”的题字
红卫兵批斗彭德怀
清华大学红卫兵
批斗“反动学术权威”
老舍先生于1966年8月24日在北京投湖自尽
1966年9月3日,翻译家傅雷及夫人被迫自缢
王洪文
1、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原因:
“文革”的教训使党和人民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
(2)措施:
①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全国范围平反冤假错案(刘少奇案平反)
③1979年开始,人大加紧全面立法
④1982年,通过修订的《宪法》
(3)成就:
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重要的基础
2、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①重新召开“两会”
②进一步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82年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③健全和发展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4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
④加强和扩大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民主建设
吉林省自创“海选”制度
1998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8年12月24日彭德怀、陶铸追悼会在北京举行
1980年5月17日刘少奇追悼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为刘少奇平反昭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75年宪法有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是对民主宪政和人权的大破坏。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宪法体系残缺不全。
1978年宪法一方面恢复1954年宪法的很多内容,另一方面对“文化大革命”仍持肯定态度。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
阅读与思考
为什么不断修宪?你如何看待不断修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吉林省梨树县村民委员会“海选”
村民大会召开
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就职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