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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教版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 - 财产留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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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财产留给谁》PPT教学课件(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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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财产留给谁》PPT教学课件(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
财产留给谁
案情回放
张能家境贫寒,七岁成为孤儿。因踏实能干心眼好于1981年11月在媒人的介绍下和本村姑娘李花结婚。李花连续三年生下两子张甲、张乙和一女张丙。因生活所迫,乘改革开放的东方,张能抛弃别子孤身南下闯荡。由于张能大脑灵活又聪明能干,几个朋友干起房地产生意,很快便展露头角,生意越做越大,资产达数千万元。李花在家操持孩子,打里打外,还于1990年收养一女张丁(1990年10月出生)。不幸的是,李花在家积劳成疾于2000年患乳腺癌死亡。张能2001年就和比自己小20岁的秘书小花登记结婚,小花1985年出身,大学毕业刚到张能公司工作,早已看
中张能的财产。随着张能生意的壮大,几个孩子张甲、张乙、张丙都来到父亲公司工作。张甲在2002年与小丽结婚,2003年生一子张传,孩子三月大时张甲在一次出车时遇车祸身亡。张丙2003年结婚后离异,身边有一儿子。祸不单行的是,张能却在2003年底患脑溢血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张乙和张丙商量,大哥张甲已去世,妹妹张丁不是爸妈亲生的,私下确立一份平分父亲的财产协议。张能在瘫痪的两年多里,幸亏儿媳小丽侍奉,帮助料理起居生活,看病护理。2005年底张能因病去世,张乙和张丙准备平分财产时,小花拿出一份张能患病期间的遗嘱,遗嘱称把自己的财产全部分给小花(此时,小花已身孕7个月)。双方不服,诉至法院。假设你是一位法官,应怎样解决这场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回放
问题探索一
张乙和张丙确立平分父亲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
第一,继承尚未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父亲张能经营的财产并不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能去世时,养女张丁才15岁,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探索二
答:能。
根据《继承法》第6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权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
行使。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小花拿出丈夫张能患病期间的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探索三
答: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遗嘱人立遗嘱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此时张能患
脑溢血全身瘫痪,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即特留份规定。李能此时膝下还有年仅15岁的李丁,属
于特留份规定的对象,因此遗嘱部分无效。
儿媳小丽能否继承公公张能的遗产?
问题探索四
答:能。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丧偶儿媳小花对公公看病护
理,帮助料理生活起居长达两年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1985)第29条规定,丧
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
再婚,依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孙子张传能否继承爷爷张能的遗产?
问题探索五
答:能。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表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
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代位继承制度。
张甲先于父亲张能死亡,于是孙子张传成为代位继承
人。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1985)第25条规定,
代为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假设小丽心地善良,大公无私,代替儿子张传放弃继承爷爷的财产是否有效?
问题探索六
答:无效。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1985)第
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
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
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
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假设张乙听说父亲立遗嘱把财产全部给小花而杀害小花,张乙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探索七
答:不能。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张乙因杀害继承人小花而丧失继承权。
假设张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否转给她儿子?
问题探索八
答:可以。这就是继承法中的转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1985)第52条规定,继承
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
前死亡的,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
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
是说放弃继承必须明示的方式,但接受继承可以
明示,也可默示。
小花能否继承张能的遗产?小花肚里的7个月大的孩子能否继承张能的遗产?
问题探索九
答:小花与李能属于合法婚姻,属于第一顺序
继承人——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本案中应从小花和李能结婚时起计算夫妻共同财产(除去李能个人财产外),一半属于小花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分割。
小华腹中的胎儿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假设张能和小花结婚前财产4千万,婚后财产4千万,死前(2005年)欠缴国家税款500万和供应商款500万,在几个孩子都没有失去继承权的情况,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问题探索十
答:第一、张能再婚前4千万财产属于和李花的共同财产,每人2千万。李花的2千万由张能和四个孩子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均分,即每人400万。
第二、张能再婚后4千万财产应偿还税款和货款
1千万,剩下3千万作为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
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三、剩下的3千万加上张能继承的400万属于李能和小花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分得一半,即只有1.7千万作为遗产分割,加上张能和小花婚姻剩余的2千万,总结3.7千万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小花,儿子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其中张甲的继承权由他的儿子张传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小丽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花腹中的胎儿应保留继承份额(一般应等于各继承人所得份额的平均数)。
也就是7个份额均分,即3.7千万÷7=528万元。
本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