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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3月15日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主题班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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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班会
3.15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垃圾短信接踵而来
央视晚会曝光: 中国电信为垃圾短信开启方便之门
央视“3•15”晚会资料显示,在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群发商业广告是他们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商务经理李晨说,他们一个月下来起码发上亿条短信,一天下来就能有五百万条。之所以一天能发送这么多短信,秘密就在于他们有一种更强大、更高效、更便捷的短信发送方式。李晨还说,他们现在用的是电信通道来发,电信通道是允许发送全网的。移动的能发,联通的号码也能发。
  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从2009年开始,随着小灵通逐渐淡出了市场,电信就利用这个闲置的网络,建立起了短信群发的通道。当然,短信群发公司因此也得向电信公司支付不少的费用。而电信公司从中谋取暴利。
央视315曝光的“二料”玩具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二料”玩具被曝光,引起广大消费者关注。近日,多位读者咨询本报,玩具市场是否也有“二料”玩具?
  记者先后走访了市区几家较大超市,每家超市都有儿童玩具专卖区,其中塑料玩具占有很大比例。记者看到,盒装塑料玩具价格从二三十元到百余元不等,包装盒上清晰地标注着厂名、厂址等信息,玩具做工也很精致。营业员介绍说:“这些玩具都有3C标志,都是经过认证的,非常安全,没有3C标志的玩具我们不敢卖。”
但在小商店里,记者看到,大量没有3C认证,没有厂名厂址,甚至连简易包装都没有的塑料玩具大量存在。各种塑料枪、塑料玩偶、塑料刀一串串地挂在店里出售,有的直接堆在大盒子里让人随意挑。这些玩具价格都很便宜,一般小一点的塑料玩具只需一两块钱就能买下。当记者询问店主,这些玩具是否都有3C标志时,很多店主表示不知道有这规定,从批发商手里进货,进来啥东西就卖啥东西。
“二料”是玩具行业的术语,是指回收废塑料加工玩具的原料。按照国家要求,生产玩具所用材料应该清洁干净,玩具所使用的材料应该是新的,且经过处理。但不法商贩为个人私利,将废塑料粉碎后变成“二料”,再直接加入注塑机,就能生产成汽车、摇铃等玩具。
  “二料”来源复杂,清洁度和牢固度较差,有的甚至含有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用多次回收的“二料”生产的玩具都有股刺鼻的味道,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味。
  劣质玩具对孩子有多大危害?记者采访儿科医生得知,儿童经常接触这些含有害物质的玩具会引起皮肤过敏,对上呼吸道、神经系统等易造成损害。还有一些有害物质比如苯和邻苯二甲酸酯,这类物质的危害虽然当时看不出来,但它是日积月累的,时间久了就会引起儿童脏器、免疫系统和骨胳的损害。儿童对甲醛尤为敏感,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白血病。
“玩具的祖宗”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我们的消费权总会收到侵犯,其原因不外乎哪些为了谋取利益而不讲诚信,为非作歹的商家,但是我们有没有反过来想想我们自己呢?我们对我们享有的消费者权益是否清楚呢?我们是否知道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呢?下面由我来给大家讲讲?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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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 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你知道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吗???
二、知情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 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 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 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 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 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 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 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 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 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六、结社权。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 时处理侵 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 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 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 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 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 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 制裁。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流程: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但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
 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第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但对于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你维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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